
債的形成是社會經濟生活的反映。商品經濟的發展,使財產交易不再限于物物交換或即時清結的交易,債成為民事主體參與經濟交往的一種手段。因而,債的本質被認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實現某種特定利益的信用手段。債是建立在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債的實質并不是直接帶給權利主體某一財物,而是使相對應的義務主體必須實施某種特定的行為,因而債法強調債是債權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債的關系的設定,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完全的滿足,或者使當事人受到損害的利益得以補償。債的關系的產生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約定之債。它是當事人意定發生的債,債的產生、債的內容完全取決于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協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以對方義務的履行來實現自己的權利。二是法定之債。它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債,法律專門針對某種特定行為的發生而在原本沒有任何利害關系的特定主體之間設定債的關系,使債務人履行規定的義務,以補償對方因該行為而遭受的利益損失。故而,債的關系的存在,意味著債權人的利益尚未得到滿足,而當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滿足之時,也正是債的關系消滅之時。在這個意義上,債權對于債權人來說,尚非一種現實的利益。另一方面,債權人特定利益的實現,有賴于債務人履行義務。債的作用就在于確認債務人負有并應為給付義務,債務人違反給付義務時,即給予法律上的強制。湖南債務催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