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發生,是指債權債務關系在相對的當事人之間的原始產生。在民法理論中,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可以分成兩種情形:一是特定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而形成原始的債權債務關系;二是已有的債權債務關系由新的當事人承受而在新的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前者被稱為債的發生,后者則被稱為債的移轉,屬于債的變更。債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能夠引起債的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稱為債的發生原因或發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未對債的發生原因做集中的規定,但根據<民法通則》第84條的規定,債的發生原因可歸結為兩大類:一是合同的約定;二是法律的規定。又根據《民法通則》中關于“債權”和“民事責任”的規定,我國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普遍認為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和侵權行為是引起債的關系發生的四種主要原因。湖南債務催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