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履行涉及履行主體、履行標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等。債的效力要求債務人應當按照債所規定的主體、標的、期限、地點、方式等履行義務。在合同之債中,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債的內容約定明確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就債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債務履行;仍不能確定的,則適用合同法規定確定。債的履行主體是指履行債務的人和接受履行的人。在通常情況下,債的履行主體為債的當事人,即債務履行由債務人實施,由債權人受領。但是,除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決定或者合同約定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而不得為第三人代替履行或接受履行外,債經當事人約定可以由第三人履行或者接受履行,但債的效力仍發生于債的當事人之間。我國《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湖南債務催收
”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在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的履行中,受益人雖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但其根據該合同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為給付。就合同之債的債務履行標的而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就合同之債的債務履行期限而言,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就合同之債的債務履行地方而言,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就合同之債的債務履行方式而言,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