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的第六條和第七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不過,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保護的是債務人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并沒有說保護債務人唯一的住房不可拍賣。如果張加除了一套自住豪宅外,沒有其他可以執行的財產,這套豪宅也可以拿來償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二十條規定,如果債權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債務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年到8年租金的,債務人的豪宅也要經司法拍賣后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