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理論上,債權擔保可以分為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擔保債務履行。特別擔保,是指在一般擔保之外,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一般擔保并非針對特定債權人而設立,所有的債權不論性質和種類,也不論成立先后,均享有債的一般擔保。因而,債權人依據一般擔保實現其債權時,一般以債務人現存的清償能力為基礎。當債務人多次甚至無限負債時,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作為債的一般擔保的擔保能力就越來越低,債權人必然直接面臨債權不能實現或者不能足額實現的危險。雖法律為債權實現設置了代位權和撤銷權兩項保全措施,但仍是限于一般擔保內的責任財產之保障,并未根本性地解決具體債權實現的保障問題。為獲得債務清償和債權實現的安全、可靠的保障,債權人往往于債的一般擔保之外再設置特別擔保。本章所稱的債的擔保,僅指特別擔保,不包括一般擔保。湖南債務催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