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要件事實在訴訟中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一方當事人因此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后果。法院在裁判案件爭議時,首先確定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關系是否存在,然后才能適用相應的法律作出裁判。但在有的情形下,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由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而不能確定存在與否,就發生了法院在此時應當如何裁判的問題。在民事訴訟中,即使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法院也必須作出裁判,而且其裁判后果總是對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利,這就是證明責任的承擔。
《證據規定》第2條對證明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湖南債務催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