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責任分配的含義
所謂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訴訟中按照一定規范或標準,將事實真偽不明時所要承擔的不利后果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劃分。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案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必然有一方要承擔由此而帶來的不利后果,那么這一后果應當由誰來承擔呢,這就是證明責任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
(二)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
1.一般原則
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相應事實,誰就應當對該事實加以證明。
2.具體規定
在我國的一些實體法和《證據規定》中對某些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又作了具體的規定。例如: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依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L真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3.關于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為了彌補一般舉證原則可能造成的不公平,針對些特殊的案件,將按照一般原則本由己方承擔的證明責任,改為由對方當事人承擔的一種做法。證明責任倒置必須有法律的規定,法官不可以在訴訟中任意將證明責任分配加以倒置。
《證據規定》第4條規定了八種屬于證明責任倒置的情形: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湖南債務催收
應當注意,證明責任倒置并非將按照一般分配原則分配給當事人的證明責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對某些事實的證明責任予以倒置。例如,上述侵權訴訟中關于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就沒有倒置,仍然由權利人即受害人加以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