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履行原則的具體內容表現為:
(1)按照合同約定的主體履行
合同的履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來親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債務承擔,應經合同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權人可拒絕接受履行。特殊情況下,合同義務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質決定了只能由合同債務人親自履行。如承攬合同,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機器設備、技術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雙方對人身的信任而訂立的合同,其義務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請某人授課。
(2)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合同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之所從訂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合同的核心。沒有明確確定的合同標的,就沒有合同的存在。
(3)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履行,合同的全面履行,意味著必須精確地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履行。因此雙方應對產品質量作出明確規定。如規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執行。
(4)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如雙方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否則將構成嚴重違約。
(5)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如雙方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只有在履行地點履行,才可以產生合同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
(6)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債的主體應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債務和接受履行。任何一方都不應無故遲延履行或遲延接受履行。湖南債務催收
(7)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