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制社會,怎樣追債,是企業老板關心的熱門話題,對中小企業來說,更是關系到能否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問題。
要追債,首先要了解怎樣逃債。職業無貴賤,逃債有高低。現代著名的企業家,很多都是逃債的專家。有的逃得高明,逃得專業,就算是賴掉大部分債款,人家可能還要感恩戴德,感謝你還了錢,珠海巨人集團就是這類的典型,這也是逃債的最高境界;另有一類是屬于“貍貓換太子”型的,對于你送的貨,讓企業員工去簽收,過一段時間把那人解雇了,你找上門去,他翻臉不認人,說根本沒收到貨,你對他也無可奈何;還有一類這樣的人,天天喊窮,追得急了就給你一點,總是這樣不死不活的跟你拖下去;還有一類是逃債中最無賴的,要錢沒有,要命一條,實在不行,溜之大吉。
了解逃債者的逃債方式,只是追債的第一步。用法律武器追債,是企業不得已的選擇,最好能夠防患于未然。盡可能做好防范工作,是企業追債的最高目標。企業在發生業務聯系時,了解對方企業的資信,這是業務開展的基礎。了解對方企業資信,要先調查對方企業的工商登記資料。這是了解對方企業資信的必備工作。在查工商登記資料時,有些工商局不僅提供簡單的注冊資料,有時還會提供該企業詳細的年審及企業變更資料,這些資料是了解企業資信的重要渠道,只有結合這些資料對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全面了解,才能真正了解企業的資信。
防范逃債,查工商登記資料是基礎,實地考察則是關鍵。實地考察對于生產型企業是一種特別有效的辦法,但有些地方官商勾結非常嚴重,通常的風險防范方法根本不起作用。
調查完企業資信,正式開展業務,下一步就是怎樣簽訂合同了。有一些企業不重視合同,認為出事找人解決就可以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我國法制建設不完善,確實存在著有時“找人”比合同管用的現象,但“找人”也要付出成本,如果在合同簽訂之初就做出對企業有利的約定,可能比“找人”的成本更低,而且更起作用。
現代社會經濟糾紛在所難免。對于客戶欠債,必須態度堅決地采取法律行動解決,不要因為數額少,對方口頭承諾而一拖再拖,中了對方的“緩兵之計”,等對方轉移資產,再采取法律行動已是無濟于事。我們多次受理貨款糾紛案件,很多追不回貨款的案件都是由于當事人“姑息養奸”造成的。到法院起訴前,向對方發律師函,給對方法律的震懾,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也是可以考慮的方法。
到法院起訴,訴訟費由敗訴一方承擔,但原告要先墊付。法院判決勝訴后,有時由于欠債人沒有可執行財產,經常發生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申請法院快速查封、凍結欠債人的資產,就成為能否順利追回債款的關鍵。訴訟的第一步,就是要提請法院查封或凍結對方資產。
立完案,法院查封對方財產后,企業應充分準備材料,積極應訴,使判決能盡可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證據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訴訟階段,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一般是半年,二審是3個月,兩審終審。利用審限轉移資產、拖延時間是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慣常手法。而且,盡管《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最長不超過半年,但法院經常會由于各種原因超過時限,我們有一經濟糾紛案件,主審法官三易其人,從2000年立案,到現在還沒有終結。面對法院時效上的問題,當事人也可在最初簽合同時與對方約定發生問題時通過仲裁解決,明確約定仲裁地點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不需要經過二審,時間上快捷。另外,仲裁是國際承認的,在全世界都可以申請執行。
判決下來后,就是申請執行。執行是訴訟價值的最終體現,一個勝訴判決,如果沒法執行,這樣的判決對當事人來說是毫無意義的。對于個人來說,在判決勝訴后的一年時間內申請執行都是有效的,對于企業來說,在判決勝訴后的半年時間內申請執行都是有效的。如果超過法定期限不申請執行,就喪失了強制執行申請權。
上述是用法律武器追債的一般程序,但也有一些非法律手段追債。多數情況下,公司都會把追欠的任務放到員工身上,一般是誰做的業務誰負責任。追回來有獎,工資全發,還可能有提成;追不回來,扣工資,獎金別提,還可能走人。這使一些業務員深感壓力。在此情況下,有些聰明的業務員也總結出了一套辦法,那就是死纏濫打,要訣是態度和氣,立場堅定,不達目的決不罷休,往往效果都不錯。
有些欠債是“善意”的,之所以說是“善意”,主要是從動機方面分析,他的目的并不是要賴你的錢。有些經銷商故意欠下企業的債只是為了跟企業討價還價,爭取更好的待遇,比如說支持更有力度一些,供貨周期更短一些,結算周期更長一些,優惠政策更多一些,等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應明辨對方的意圖到底是什么,是有意賴債?還是別有所圖?然后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一般也會達到較好的效果,在這方面,負責清欠的業務員要做好經銷商與廠家的溝通工作,這是成功清欠的關鍵。湖南債務催收






